如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雄安新区。
[28]曾哲、丁俊文《问题展开与路径阐释:依法监察理论与地方监察立法之证成》,《河北法学》2020第10期,第41页。监察立法职能是监察权的延伸,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贯彻监察权的中央事权属性,防止监察权地方化削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
监察法规的制定同样如此,也是对监察法律的逐条细化,相当于作出监察解释[41]。苏俄时期将苏维埃的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等各种监督机关合并为中央监察委员会,提高了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监察立法的中央事权定位能够实际抵制地方的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得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16] ,以保证中央政策法令畅通无阻地施行于地方。但是,国家监委就监察工作中的法律应用问题作出解释,尚无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机关拥有广义上的立法权。事实上,法治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
各战区按地理区划承担不同的军事战略任务,各军种根据职能分工承担不同的建设任务,二者相互支持、各有侧重。习近平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51]]也有学者指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条款需要通过未替代性和关联性测试。
[71] 中国宪法第89条第15项。来源:明德公法网 进入专题: 国家宪法 香港问题 澳门 。[80] 参见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7页。(一) 学界的争议观点 1.全部适用说与部分适用说 全部适用说是近年才出现的观点,理据应是基於全部有效说。
但也有学者经考察香港法院的众多案件的判决书後提出,香港法院至少在包括丁磊淼案在内的5份判决中将宪法作为特定案件争议点的裁判依据。[59] 参见孙成:《港澳法院实施宪法的空间: 现状、时机与方式》,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 年第7期,第88-93页. [60] 许崇德: 《简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第23页。
[[25]] 关於基本法的自足性,有学者认为《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故该条款可以被称为《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条款。注释: [1] 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36] 中国宪法第62条第16项是关於全国人大职权的兜底规定,即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80]] 结语 港澳在回归以後,就纳入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国家宪法必然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因为实行一国两制,国家宪法只有部分规范实施於特别行政区。
1. 整体有效说 肖蔚云教授在上世纪90年代指出,宪法整体上对特别行政区有效。[[65]]有观点认为关於国家主权和主权标志的宪法规范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方式问题,即综合理解《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18条可知,宪法虽然提供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但从规范角度来讲,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应直接适用。[[46]]当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此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指出宪法适用性是视乎地区本身的情况及特殊性,故有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终审权、检察院和法院、地方体制、教育体育事业等条文是不适用於特别行政区,而关於国旗、国徽及首都的条文和直接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条文适用於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宪法规范,大多是直接实施,个别是直接实施与间接实施相结合。
宪法中关於国歌等主权标志的规定的确由相关的立法加以落实,这些法律已经通过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68] 参见夏引业:《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第35页。
饶戈平教授认为,因为国家宪法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於内地的制度,所以国家宪法中的相当一部分规范不具有对港澳地区的效力。如有学者指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这种适用特点恰如基本法在内地的适用一样。
[[66]]该学者还进一步指出,象徵国家主权统一的宪法规范必须纳入《香港基本法》所代表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内才能得到实现,不存在宪法直接适用的问题。4. 效力的区际差异说 有学者指出,在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上,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并不一样。[[47]]还有学者指出,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不容置疑的。[[5]]还有学者指出,依据主权原则,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中关於其职权的规定并非都属於一国规范。最近,有位学者将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中国宪法分为三种类型:(1)宪法被用作特定案件的判决依据。
[[8]]而持部分有效说的学者大多认为对特别行政区有效的宪法条款不限於第31条,有的进一步指出宪法规范大多对特别行政区不具有效力。香港的各类组织和居民也必须尊重这些制度和政策在祖国大陆的客观存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和国家预算;[[32]]还有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和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也说明不论是一般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范都普遍有效。
[22] 参见邹平学:《1982年宪法第31条辨析—兼论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当代港澳研究》第10辑,第83页。第三,特别行政区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并不意味着整部宪法都适用於特别行政区。
因为尽管基本法关於港澳社会制度的规定只能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而不在国家的其他区域实施,但它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不得以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理由而反对或破坏港澳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这种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另外一种制度的尊重,就是基本法适用於内地的表现形式之一。[[38]]香港大律师在上述声明中阐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可以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职权外,还可以依据国家宪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职权。[33] 中国宪法第62 条第10项。全国人大此举在《香港基本法》上也没有依据,依据应是中国宪法第62条第16项[[36]]。
所以, 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可能完整地、直接地适用於特别行政区, 这是特别行政区地位的特殊性所决定的。[72] 参见朱世海:《宪法与基本法关系新论:主体法与附属法》,载《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39页。
[7] 香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责小组-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工作组:《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最後报告》,1987年2月11日,第5页。[[53]]香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承认宪法的部分规范适用於特别行政区。
他还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於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依据不是《香港基本法》,故此,香港法院不能依照《决定》来裁判香港立法会通过的《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和行政长官所作决定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56]]还有学者对此有进一步的探讨,提出应以‘一国两制作为总的指导原则确定宪法适用於香港的具体内容。
第三,根据宪法,某中央国家机关似乎可以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某项职权,但如果基本法作出了不同於宪法的规定,那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就不宜适用於特别行政区。但该条款对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不直接实施,理由如前所述。[4] 邹平学:《1982年宪法第31条辨析—兼论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当代港澳研究》第10辑,第80页。[56] 参见肖蔚云:《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第10页。
由於此类规范的政治属性,必须通过立法予以具体化。[[63]] 3.具体适用说与抽象适用说 关於具体适用说,有学者指出,在宪法的具体适用方面,又再细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积极地予以落实。
其後1826年、1838年、1911年和1933年颁布的四部宪法都宣称澳门是其领土,故这些宪法同时也是澳门的宪法。但该观点只是笼统地说国家宪法对特别行政区整体有效,未能够对宪法的哪些规范对特别行政区有效、哪些规范不具有效力问题做出回应。
[[49]]有学者认为,除了基本法修改及取代的部分外,宪法的全部规定均适用於香港。假如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关於国歌的法律,附件三中也没有出现这样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重大仪式上奏国歌,会奏什麽呢?应还是《义勇军进行曲》。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hl5w1.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85876/066.html
有话要说...